(2016)鲁152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茌平县实验小学与田相琦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茌平县实验小学,田相琦,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财保80号申请人:茌平县实验小学。法定代表人:侯文明,校长。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田相琦,女,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刘志伟,男,汉族,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鲁1523财保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相琦、刘志伟在银行账户的存款17590元的冻结。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