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远洪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762号罪犯王远洪,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7日作出(2002)川刑复字第38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王远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8月30日、2007年4月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9年5月19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七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远洪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远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0.4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远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远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