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何守柱与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史城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守柱,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史城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58号原告:何守柱,男,194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刘勇,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盖晓峰,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张伦武。委托代理人:沈华俊,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超,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史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王德富。委托代理人:沈华俊,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超,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守柱与被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合肥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史城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守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发传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人民陪审员 王庆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