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81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15日由桂平市公安局决定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8日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露、代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窜到桂平市西山镇城中街153号周某博家中催周某博还借款。因周某博不在家,周某博的父亲周某便拒绝被告人李某进入家中。为此,被告人李某与周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被告人李某用随身?带的刀将周某的背部及左手砍伤。经鉴定,周某背部及左上肢的损伤均属轻伤二级。2016年4月5日,被告人李某与周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周某收到了赔偿款5000元后,向被告人李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被告人李某。另查明,2016年3月31日晚公安机关在桂平市城区尚爱网吧将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告知书、办案说明、谅解书,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人黄某、陆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指认照片、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赔偿了经济损失给周某,并获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巫立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