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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9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XX宝。被告刘双。被告孙立明。被告柴姗姗。被告蒲凤军。被告朱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89元,减半收取3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