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5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9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XX宝。被告刘双。被告孙立明。被告柴姗姗。被告蒲凤军。被告朱彩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与被告XX宝、刘双、孙立明、柴姗姗、蒲凤军、朱彩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89元,减半收取319.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尹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