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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明、梁红霞等与杜惠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梁红霞,冯艾芳,李井波,杜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47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农民。申请执行人梁红霞,、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冯艾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井波,农民。被执行人杜惠萍,个体工商户。本院执行的陈明等与杜惠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9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杜惠萍应当向申请执行人陈明等履行如下义务:一、由杜惠萍向陈明等支付工资68838元;二、由杜惠萍负担案件受理费920元、申请执行费94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赔偿款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2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