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北京元臻宇科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元臻宇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赤壁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壁市赤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法定代表人程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孝春,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元臻宇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416号一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曾祥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武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元臻宇科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天伦皇朝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张燕燕书 记 员 田 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