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曾耀锋、黄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耀锋,黄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耀锋。被执行人黄海艳。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耀锋、黄海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耀锋、黄海艳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76号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耀锋、黄海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