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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曾耀锋、黄海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曾耀锋,黄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树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耀锋。被执行人黄海艳。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耀锋、黄海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曾耀锋、黄海艳的住所地在钦州市钦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76号广西中恒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耀锋、黄海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书记员罗正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