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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民终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终1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兴隆路34号27-1。委托代理人何洋,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委托代理人徐越,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318681。委托代理人袁婷婷,贵州文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1514680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向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会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5)筑观法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44元,退还上诉人重庆海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汤 帆审 判 员  梁少祝代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宗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