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涂美容与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美容,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642号原告涂美容。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负责人熊福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奕,英山分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黄凯,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涂美容与被告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武汉市丽红商业有限公司英山分公司在工商部门注销登记,原告涂美容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美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美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涂美容负担。审判长 彭斌审判员 陈丹审判员 张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