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熊礼堂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礼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刑更271号罪犯熊礼堂。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1日作出(2008)邵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熊礼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令被告人熊礼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万元,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222881.92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4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2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熊礼堂的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熊礼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9年2月23日交付执行。2014年7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熊礼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熊礼堂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熊礼堂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熊礼堂共获得奖励分112.1分。2016年3月30日,罪犯熊礼堂等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执行和解协议、领据、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执补字第21号结案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礼堂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礼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