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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会琼与杨丛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琼,杨丛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李会琼,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丛巧,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苗族。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会琼与被执行人杨丛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5)昆民二终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会琼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控,本院已在民生银行昆明滇池路支行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杨丛巧所有的账户一个,因账户余额不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3488998元、未受偿人民币3488998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102执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陆云涛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