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与王修伦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王修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4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薛凤林,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袁东亮,梁园××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修伦,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商梁政征补(2015)94号房屋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称: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了对金桂苑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房屋征收的决定,被申请执行人王修伦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申请执行人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8日对被申请执行人下达了商梁政征补(2015)9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补偿决定书现已生效。被申请执行人仍拒绝搬迁,申请执行人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补偿标准基本公平,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商梁政征补(2015)94号《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由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明审判员 牛杰审判员 宋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