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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冯路与甄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551号原告冯某,农民工。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农民工。被告甄某某,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