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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荣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荣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荣书,村民。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农商行”)与被执行人陈荣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东灶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第一项:被告陈荣书在2014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贷款本息及诉讼代理费12000元。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则原告按照本金10000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代理费用1000元,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陈荣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荣书送达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并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荣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及执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荣书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东台农商行确认被执行人陈荣书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灶商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审判员  徐惠琴代理审判员  钱海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