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诉霍邱县彭塔乡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流转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霍邱县彭塔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霍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吴守纯。委托代理人:刘峰。委托代理人:李宽辉。被告:霍邱县彭塔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宋晓辉。委托代理人:许德国。委托代理人:刘其明。原告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诉被告霍邱县彭塔乡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流转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以个人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霍邱县万洋畜禽综合养殖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桂皖湘审 判 员 徐 可人民陪审员 李君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苗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