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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泰安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沈阳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交运物流有限公司,沈阳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57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被执行人沈阳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交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旭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2015)泰山商初字第341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除查封被执行人一辆汽车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大勇审判员  韩光宏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