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卓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卓超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63号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仇德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龙昌,福建金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卓超敏,女,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古田县,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卓超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缴纳相关费用为由,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铭生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聂文佳代理审判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瞿彬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