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1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永福物业有限公司与章文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福物业有限公司,章文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2675号原告上海永福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蒋震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勤。委托代理人姜慧莹。被告章文渊,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文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永福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汪俭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瑜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