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曹焕芹与李占军、沈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焕芹,李占军,沈淑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46号之一原告曹焕芹,女,195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孙宏远,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占军,男,196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沈淑月,女,1967年5月6号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曹焕芹诉被告李占军、沈淑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有些证据需要进一步查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晓君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李丽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