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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常令辰与甄建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甄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553号原告常某某,农民工。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农民工。被告甄某某,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君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