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6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乔纪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乔纪伦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6民初917号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传涛,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娟,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纪伦,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乌鲁木齐。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纪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5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31.26元,由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退回原告新疆维泰热力股份有限公司231.26元。审判员 柯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