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03民初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曲静与被告吕香林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03民初578号原告:**,女,**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被告:**,男,**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住*************。,原告曲静与被告吕香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国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静、被告吕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静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简单相处后登记离婚,由于婚前了解较少,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缺少沟通,时有矛盾发生,尤其被告上网与婚外女子有暧昧关系更让双方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吕香林辩称:原告所述我与她人有暧昧关系不实,我与原告感情很好,且育有两名子女,原告也有错误,因此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曲静与被告吕香林于2008年相识,2009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2日生一女孩吕美宜,2015年1月6日生一男孩吕丰岐。婚后双方感情较好,近期双方上网交友发生矛盾,原告于两个月前遂回娘家居住,二子女随被告生活。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请求离婚,并要求女孩由自己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另查,原告婚前财产有电动车一台、洗衣机一台、25寸长虹牌彩电一台、VCD一组,被告婚前财产有家具一组、电视机一台。二人婚后共同财产有存款7000元、共同债权5000元。另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楼房一处,现未装修居住。原告称其中有双方投资10万元,被告父母出资20万元,向被告姨夫借款4万元,但被告称与原告共同出资8万元,其父母出资24万元,并向其姨夫借款8万元。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除楼房出资款外其余无争议,可以采信。双方所主张的出资款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本院认为:原、被结婚多年,且育有两名子女,感情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上网产生矛盾,但该矛盾可以避免且双方表示改过,故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被告应当珍惜现有的夫妻关系,互谅互让、彼此关心,共同维护家庭和睦。对原告曲静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曲静与被告吕香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