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赵云飞与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飞,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王秀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1102行初43号原告赵云飞。委托代理人乔贞科。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法定代表人于银凯,该局局长。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何荣起,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景林,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工作人员。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慧,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晓阳,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李保立,衡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第三人王秀敏。委托代理人仝路瑶,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云飞诉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衡水市人民政府第三人王秀敏治安行政管理案,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各被告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衡桃公(路)行罚决字(2015)0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决定对赵云飞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不服,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做出衡政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5日上午10点左右住衡水市天鸿尚都小区23-2-1001室的王秀敏,因家中地暖漏水再次到物业公司经理室报修。之前,物业公司联系过施工单位到王秀敏家现场查看,发现漏水的原因是王秀敏私自改动地暖造成的,不存在质保范围,应由业主自己负责,当时查看时王秀敏和她丈夫也在现场,施工方的结论他们是知道的,他们也承认进行了装修,地暖有改动。事发当天,王秀敏夫妇又到物业经理室吵闹,原告因请假出去办事,到办公室向常经理借钱,看到此情景,便劝解了几句,没想到业主王秀敏和她丈夫便不依不饶,在办公室对原告进行了长时间地拍桌子和辱骂,王秀敏一先动手,打了原告几下,原告当时并没有还手,但王秀敏并未罢手,继续动手,连续跳着脚够着打原告的脸部,原告为了自我保护,下意识的进行了还击,顺手呼啦了她的头顶部一下,因为我比王秀敏高两头,此时王秀敏的爱人也挤上前去一起殴打原告,同时把他旁边的王秀敏挤倒在地,整个过程中原告都没有碰到王秀敏的嘴部,她牙齿脱落与原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处罚有失公正。原告不服桃城区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衡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衡水市人民政府维持了处罚决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裁判。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辩称,行政处罚作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5年11月25日11时23分我局接蔡志广报警,2015年11月25日10时许蔡志广与其妻子王秀敏因其家中地暖漏水,到衡水市桃城区天鸿尚都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交谈中王秀敏与物业人员赵云飞发生争吵,后双方互相抓着衣领,王秀敏先打了赵云飞右脸一巴掌,赵云飞用拳头打了王秀敏嘴部一拳。造成王秀敏右上一门牙损坏。经鉴定,王秀敏的伤情为轻微伤。赵云飞不要求做法医鉴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场视频等证据证实。原告赵云飞在行政起诉状中推说其只是呼啦了王秀敏头顶部一下,以及王秀敏被挤倒地,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等说法均与在案证据相左,其辩解不能成立。行政处罚做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第6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情节较轻,行为人的殴打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本案中,违法行为人赵云飞殴打王秀敏,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未造成王秀敏轻伤以上伤害后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鉴于王秀敏对赵云飞殴打在先,赵云飞属一般情节,我局对其依法作出衡桃公(路)行罚决字(2015)0681号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该处罚合法适当。行政处罚做出,程序合法。在案证据均可表明,本案案件受理、事实查明,处罚前对被处罚人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告知等事项完全依法进行,违法行为人陈述、申辩权利得以保障,且依法送达,告知了赵云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作出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赵云飞殴打他人,侵害了王秀敏的身权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处罚。我局对赵云飞所作出的处罚合法适当,并无不妥,请予维持。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在法定时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处理措施卷宗》一册共计67页。2、天鸿尚都物业监控视频刻录光盘一份。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辩称,答辩人收到申请人赵云飞于2016年1月18日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受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通知第三人王秀敏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证据。通过审查申请人赵云飞、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答辩书及证据材料,答辩人认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足,处罚适当,并无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答辩人于2016年3月18日做出衡政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申请人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2015年12月23日做出的衡桃公(路)行罚字(2015)0681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各当事人。综上所述,答辩人于2016年3月18日做出衡政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赵云飞的诉讼请求。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行政复议申请书。2、提出答复通知书及送达证。3、行政复议答复书。4、第三人参加复议通知书及送达证。5、行政复议答辩状。6、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证。第三人述称,王秀敏所受伤害是原告所为,这一事实有案发现场视频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可以证实,桃城分局对原告所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合议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提交的证据二中赵云飞回击王秀敏,具体是否打在嘴部有异议,其他证据没有异议。对被告衡水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对各被告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证据如下确认: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在作出行政行为前调查取证的过程,证据的取得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相关证据予以采信。衡水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系程序性证据,对相关证据予以确认。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可以确定以下事实:2015年11月25日第三人王秀敏与其丈夫到衡水市桃城区天鸿尚都小区物业公司协商解决其家中地暖漏水相关问题,交谈中第三人与原告发生争执进而互殴,造成第三人门牙损坏。经鉴定,第三人的伤情为轻微伤。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衡桃公(路)行罚决字(2015)06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赵云飞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原告不服,2016年1月18日向衡水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6年3月18日做出衡政复决字(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与第三人产生争执本应采用合法手段予以解决,原告采取过激方式侵害他人身体,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复议机关衡水市人民政府所做复议程序合法,故对原告赵云飞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云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秀荷审 判 员 江 磊人民陪审员 王晓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