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执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媛媛与被执行人张新、刘利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媛,张新,刘利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3668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媛,女,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张新,男,汉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刘利侠,女,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本院依(2015)开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5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新(与刘利侠共同所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新(与刘利侠共同所有)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