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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丕彪、朱培瑛与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丕彪,朱培瑛,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中华人民法院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申8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李丕彪,男,汉族,1958年9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朱培瑛,女,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系李丕彪之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629号。负责人:周凯,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丕彪、朱培瑛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电力公司兰州供电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再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李丕彪等申请再审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甘民再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本院前引司法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查。审 判 长 :冯文生代理审判员 :王朝辉代理审判员 :丁俊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