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管中山与邵正海、邵正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中山,邵正海,邵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管中山,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邵正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邵正江,196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定民一初字第035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邵正江所有的皖H骜通牌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