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81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蒋贵体、蒋士钦等与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贵体,蒋士钦,刘素真,李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81执540号申请执行人蒋贵体,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士钦,男,193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素真,男,193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磊,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涛与被执行人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发现被执行人李磊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城市人民法院(2016)豫1481执5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连亭审判员 赵先俊审判员 代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闽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