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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小飞与王小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飞,王小勇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2财保41号申请人王小飞。委托代理人刘王秋。被申请人王小勇。申请人王小飞与被申请人王小勇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小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沙志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