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桂玉与郑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玉,郑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1643号申请执行人黄桂玉,女,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执行人郑惠萍,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黄桂玉与被执行人郑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惠萍未能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桂玉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1、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人民币57万元及利息104810元。2、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件受理费5274元。3、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郑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惠萍未能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惠萍名下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兴路283号水岸华庭**楼**复式单元房屋予以拍卖。2016年5月10日,竞买人陈龙以人民币1708840元竞得上述房产。上述款项中,扣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金山支行对上述房产的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计537332.23元、扣除上述房产的评估费用5635元、扣除9案案件受理费60107.5元、扣除财产保全费7970元、扣除9案案件执行费68984.5元后,申请执行人黄桂玉分得执行款本金115955.1元。以上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本院为申请执行人黄桂玉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惠萍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16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少玲执行员 林良松执行员 肖书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