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302号原告杜某甲,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甲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