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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杜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杜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302号原告杜某甲,女,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秦顺合,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乙,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与被告杜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某甲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东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艳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