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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郝艳海诉李万生李春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彦海,李万生,李春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74号原告:郝彦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郝凤奎,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万生,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春新,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海诉被告李万生、李春新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