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1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郝艳海诉李万生李春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彦海,李万生,李春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1民初74号原告:郝彦海,男,198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委托代理人:郝凤奎,男,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被告:李万生,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被告:李春新,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海诉被告李万生、李春新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宫云明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宗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