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7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龚金京与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金京,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7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龚金京,男,1962年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A座3282室。法定代表人周浩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和浩。上诉人龚金京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龚金京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龚金京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金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北京现代金宇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交纳5元,其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龚金京负担10元(已交纳5元,其余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龚金京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京审 判 员 金园园代理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明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