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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与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68号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新郑。法定代表人林德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清,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郎秀娟,该公司员工。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永强,男,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予准许。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清、郎秀娟,被告郑永强及作为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诉称,郑永强于2013年1月25日与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约定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为其发布广告,被告分四次支付广告费用,如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额的干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合同履行期间,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要求将其权利义务转至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名下,三方于2013年8月19日签订了《变更协议》。按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12月20日付清全部广告费用前,但至今被告仍欠付广告费用5万元未付。在原告索债过程中,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称,其系代郑永强发布合同的,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与郑永强系挂靠关系。原告注意到,在《广告发布合同》和《变更协议》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均为郑永强。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原告已经依约履行完毕,不管其是否存在违法的挂靠关系,其均应当依约支付广告费用。郑永强作为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即真正的广告发布者,对支付广告费用亦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50000元,并支付滞纳金56550元,共计106550元;郑永强与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共同辩称,郑永强于2014年春节前已经告知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的员工郎秀娟要求解除合同,郎秀娟在2014年1月21日给郑永强打电话,告知郑永强,款付至那一天,那一天就终止合同,不再执行。合同终止日期是2014年2月20日。违约金约定不合理,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也存在违约行为,且本合同是不平等的属于霸王合同。原来郑永强用的是郑州星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因为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改增,后郑永强用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和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是郑永强朋友的公司,只是帮忙走账,没有利润,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一份:“第一条,合同内容…1、广告发布日期自2013年3月23日起至2014年3月22日止…2、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发布龙泽润宝广告,广告费585000元/年。…第三条…4、2013年12月20日前,甲方需向乙方支付人民币117000元,款项至此付清。…第五条…2、甲方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撤下广告画面,…同时甲方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应按当期应付款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三十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甲方时合同解除。…4、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按实际广告发布天数退还甲方实际已交但尚未发布的广告费用。”2013年8月19日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变更协议,将广告发布合同甲方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付款义务由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其他条款不变。此后合同双方各自履行权利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郑永强书写还款计划书一份,“因广告合同已经执行完毕,经结算尚余57000元未支付,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由郑州星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批支付,日期如下,一、2014年6月15日,二、2014年8月1日,三2014年9月15日。”郑永强于2014年5月19日支付7000元款项后,逾期履行余款项50000元。故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另查明,1、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将龙泽润宝广告发布至2014年3月24日。2、郑永强系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郑永强以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郑永强为合同实际履行人。上述事实有广告发布合同、变更协议、照片及还款明细、录音等证据及当事人的法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及郑永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剩余广告费50000元。本案中广告发布合同第四条只规定了甲方的违约责任,而对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提及,违反了公平原则,故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请求滞纳金56550元,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及郑永强逾期付款,势必造成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损失,故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广发布费50000元,并应自2014年5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至付清为止。二、被告驳回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1元,由原告河南空港雅士维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90元,由被告郑州津涛广告有限公司、郑永强负担11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常晓亮人民陪审员  赵根松人民陪审员  吴晓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