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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4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胜德与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德,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4257号原告:杨胜德,男,生于1971年,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99号锦绣丽舍4幢3-5-1。法定代表人:叶星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简秋明,该公司员工,特别委托。原告杨胜德诉被告业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胜德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胜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胜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胜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晓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