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59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于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31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要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2016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黄雪芬,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麦幸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黄雪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粤R×××××号重型厢式货车从高明区更合镇白石开发区三鑫木场出发,准备行驶到嘉德金地磅处称重。当王某驾车通过正野公司前路段隔离带缺口处准备驶入嘉德金地磅时,由于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因观察、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致使其驾驶的粤R×××××号重型厢式货车与一名男子发生碰撞。经法医鉴定,被撞男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无名氏的陈述,证人刘某、周某、余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报告,情况说明,任德波的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电子地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供了广东省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生活费收据复印件、护理费收据复印件、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人民医院证明、医院费用明细汇总清单、谅解书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本案被害人系任德波,1956年8月10日出生,男,土家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合水镇三坪村坪里组。被告人王某为被害人仁德波支付了生活费6048元、护理费4200元、医药费30300元、鉴定费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的重型厢式货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已支付被害人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王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卢 军审 判 员 张国政人民陪审员 李秀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豪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