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2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广与被告临沭县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广,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9民初2175号原告:高广。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博,该村主任。原告高广与被告临沭县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广、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广诉称,被告自2009年8月份开始至2012年2月份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累计33186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五张,并约定分别按照一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曾任村委片长一职,在原告离职后被告为原告结算欠付原告的工资共计11752元,并为原告出具一份欠据。现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始终拒绝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和拒绝给付欠付原告的工资费用。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3186元及利息、给付工资款11752元及利息。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庭审中辩称,这都是自然村的人经手负责的,现在各个自然村的账目独立,应当由自然村负责偿还,不是永安社区的账目,不应由永安社区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系由原临沭县店头镇新圩子村村民委员会变更而来,临沭县店头镇新圩子村村民委员会由高圩子村民委员会、宋圩子村民委员会、杨圩子村民委员会、丁圩子村民委员会、前细柳村民委员会五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原告高广曾任高圩子村民委员会片长职务。原告任职期间,高圩子村民委员会拖欠其2012年至2013年工资共计11752元。高圩子村民委员会分别于2009年8月2日、2009年8月21日、2010年4月15日、2011年3月12日、2012年2月27日向原告高广借款8311元、1098元、7330元、9747元、6700元并约定借款利息,其中2009年8月2日、2009年8月21日的借款利息为月息一分二厘,其余借款利息均为月息一分五厘。上述借款由时任村干部签字并加盖了高圩子村民委员会合并后的新圩子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予以确认。上述欠款原告经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3186元及利息、给付工资款11752元及利息。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五份、欠款凭条一份予以证实,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高圩子村民委员会、宋圩子村民委员会、杨圩子村民委员会、丁圩子村民委员会、前细柳村民委员会五个自然村合并为临沭县店头镇新圩子村村民委员会,临沭县店头镇新圩子村村民委员会现又变更为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其权利义务应由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承继。原高圩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高广借款33186元、尚欠原告工资款11752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款条及欠款凭证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就借款33186元约定的相应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1752元工资欠款未约定利息,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开始计算。据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沭县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高广借款33186元及利息(其中8311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1098元的利息自2009年8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7330元的利息自2010年4月1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9747元的利息自2011年3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6100元的利息自2012年2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分5厘计算);二、被告临沭县永安社区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高广工资欠款11752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3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三、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3元减半收取462元,由被告临沭县店头镇永安社区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