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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7104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贺凤霞、丛静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凤霞,丛静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7104民初9号原告贺凤霞,女,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丛静坤,蒙古族,学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法定代理人丛艳峰(系丛静坤父亲),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令淼,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负责人梁建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红权,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凤霞、丛静坤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公司营销服务部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凤霞、丛静坤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凤霞、丛静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贺凤霞、丛静坤负担。审判员  姚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