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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军、雷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军,雷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08号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青阳中路70号。法定代表人黄墩福,该行董事长。被告刘军,男。被告雷美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军、雷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军、雷美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军、雷美艳在金融机构��存款3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廖志辉代理审判员  王 婷人民陪审员  谭赐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荣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