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民终6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与鄢德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鄢德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民终6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民市。负责人:王军,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新民市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鄢德春,男,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廉洪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洋,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鄢德春、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16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己审理终结。鄢德春一审诉称,2015年7月11日下午四时左右,鄢德春按照正常放牧路径,到位于新民市范屯村村后道路上放牧,由于村道上高压线不知如何落到地面,将鄢德春饲养的一头成年母牛电死,该牛所产牛犊生产不到5天,因没有母乳喂养,牛犊的成活率很小,另外有一头成年牛被电伤,伤势严重,该母牛经过当地兽医检查,有早产的症状,另有一头母牛被电后,当场早产,因不产乳,牛犊极易死亡,上述损失大约5万元.事故发生后,鄢德春多次找到村委会及供电公司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赔偿鄢德春经济损失约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一审辩称,事故发生的原因是由于供电局对于已销户的高压线路没有尽到妥善处理,留下安全隐患,且因供电所造成的鄢德春财产损失,我村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一审辩称,本案件属于一般的侵权责任案件,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引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低压线路中负荷反出线搭落地面所致,造成鄢德春的牛受伤。该损失不是由我公司的供电质量所引起的,该线路的产权及维护管理不属于我公司,我公司对该线路的故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鄢德春的损失应由鉴定机构鉴定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当支持。一审法院查明,鄢德春系西城街道范屯村村民,放牛经常路过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当天,鄢德春按照原定路线放牛,牛触碰搭落在地面上的电线后造成伤亡事故。鄢德春的损失经过法院依法委托鉴定评估,辽宁新立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辽新立评字(2015)第54号资产评估报告结果为:鄢德春损失的母牛及小牛的评估值为人民币49000元,鄢德春支付评估费2000元。又查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签订《配电设施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属于沈阳供电公司新民供电分公司的设备:以营东干范屯分25#变压器二次刀闸负荷侧接点向负荷侧200毫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即电源侧属新民供电分公司维护。2.属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的设备:上述产权分界点以外的所有线路及电气设备,均属于产权单位或(个人)自行维护。3.根据《电力法》有关规定,用户自维设备在保证正常供电条件下必须无偿服从电网统一规划,达到配置合理,经济安全供电。4.乙方必须对所属线路、设备按线路《运行规程》进行定期春季、秋季检修工作,确保线路安全可靠运行。9.自即日起,在上述区间内的设备的维护、试验、故障处理等,分别由产权所属单位自行负责。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本案系工作物致害引起的侵权之诉。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产权协议约定,造成鄢德春财产损害的工作物属于村委会管理维护范围,村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脱落的电线履行了维护管理义务,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对工作物致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鄢德春是否承担责任问题,事故发生路段为鄢德春放牛经常经过的路段,对电线脱落在地面的事实属于明知,作为牛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当放牛经过电线脱落的地点时,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即应当预见到危险存在,鄢德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因此鄢德春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即应当承担20%责任。对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其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配电设施产权、维护范围协议书》,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中关于配电设施的产权范围约定,以营东干范屯分25#变压器二次刀闸负荷侧接点向负荷侧200毫米处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内,即电源侧属新民供电分公司维护,因事故发生在上述产权分界点以外,属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维护管理的范围,因致害工作物不属于供电公司管理维护范围,故供电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鄢德春主张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损失数额问题,被告除对电伤死亡的母牛评估损失25000元予以认可外,对于其他损失均有异议,认为评估的依据不足,但未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其提出异议的理由不予采信,因此鄢德春的损失按照评估价值49000元计算。对于评估鉴定费用,因与事故有关并实际发生,予以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鄢德春赔偿款49000元的80%即39200元;二、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鄢德春评估费2000元的80%即1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上述条款,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承担840元,鄢德春承担210元。宣判后,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本案不是一般侵权案件,属于用电运行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害。鄢德春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本案所涉的低压线路原系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村民李刚所有,用于稻米加工厂,2002年左右由于线路改造没有缴纳改造费用,致使该线路不再供电,该线路所连接的计量表及开关锁封在一个电器元件箱内,钥匙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掌控。2015年7月10日即发生触电事故的前一日,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发生停电事故,后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中午左右修复,同日下午发生牛触电事故。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侵权行为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属于较特殊的侵权行为。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涉案的低压线路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多年没有进行供电使用,2015年7月10涉案线路连接的变压器平台发生事故,经供电公司维修后,涉案线路又发生了重新供电,造成了本次事故,故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作为供电部门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与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产权协议约定,造成鄢德春财产损害的低压线路属于村委会管理维护范围。村委会怠于行使对本村低压线路的维护管理,致使多年废弃的低压线路未能及时清理,形成隐患造成财产损害,对此村委会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16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一次性赔偿鄢德春赔偿款49000元的40%即19600元;三、变更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416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民市西城街道办事处范屯村民委员会一次性给付鄢德春评估费2000元的40%即800元;四、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鄢德春赔偿款49000元的40%即19600元;五、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一次性给付鄢德春评估费2000元的40%即8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新民市供电分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邹明宇代理审判员 刘小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新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