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1民初字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字209号原告黄某某,女,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林某某,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实收123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建新人民陪审员 林金水人民陪审员 杨 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洪 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