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2015民一初6413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6413号原告:赖某甲,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武闯,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原告赖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闯,被告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比较大,结婚以后极少沟通,双方一直争吵不断,致使感情破裂。2014年11月被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原告考虑儿子没有同意,后被告撤诉。2015年12月7日原告带着儿子及受伤母亲搬离原居住地,被告长期虐待殴打老人的行为令人发指,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法院判令:请求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赖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至赖某乙年满18周岁时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某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赖某乙由原告抚养,应当由被告抚养。赖某乙3个月开始原告就去了从化,到了8岁原告才回来,从幼儿园到小学都是被告办理相关事宜。儿子从出生至今的相关费用支出均由被告负担,日常照料均由被告负责。原告及其家人多次暴打被告,被告曾报警处理,要求原告赔偿被告6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赖某乙。被告高某曾于2014年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于2014年11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高某撤诉。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赖某乙现随原告居住生活。本案诉讼过程中,赖某乙到庭述称,如原、被告离婚其愿意跟随原告居住生活。被告主张原告暴打被告及偷取财物,要求原告向其赔偿60万元,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2014年3月25日的报警回执一份为证,原告质证认为,该次报警是被告殴打原告母亲,原告的兄弟跟被告起了冲突,因此报警,原告及家人没有打过被告。对此被告表示其没有打过原告母亲。另,原告表示其每月收入5000元,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收入情况,被告自己没有固定收入。原告确认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关于探视方案,原、被告均同意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每周探视儿子一次的权利、每次探视时间为二十四小时。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现原、被告的儿子赖某乙表示愿意随原告生活,且其现在亦随原告生活,从尊重赖某乙本人意见及保证其生活学习环境稳定性考虑,赖某乙应随原告居住生活为宜。被告无固定收入,故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赖某乙抚养费600元。被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双方确定的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二十四小时的探视方案是可行的,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被告主张原告对其实施暴打及偷取其财物,但仅凭其提交的报警回执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在没有其他材料佐证被告的主张的情况下,被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偿60万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赖某甲与被告高某离婚。二、离婚后,原、被告的婚生儿子赖沛楠由原告赖某甲携带抚养,被告高某每月支付赖沛楠抚养费600元至赖沛楠年满18周岁止。被告高某享有每周探视赖沛楠一次的权利,每次时长24小时。三、驳回被告高某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600元(原告已预付300元,被告已预付2300元)由原告赖某甲负担150元,被告高某负担2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尉函人民陪审员 李斯特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