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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2执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孙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孙明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2执417-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孙明钢,男,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明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408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孙明钢银行存款5800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崂民小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坚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开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