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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与XX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伟栋,董事长。被执行人XX平,男,195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担保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海浪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徐卫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1)奉民二(商)初字第215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平借款合同纠纷过程中,因担保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花苑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XX平的债务保证,本院据此对被执行人XX平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担保人健康花苑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本院在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过程中,健康花苑公司向本院提供书面担保书,承诺为被执行人XX平至2015年12月31日应支付的本金、利息、案件受费及财产保全费等合计人民币2,303,219元(以下币种同)的债务提供担保,并承诺于2016年2月2日前支付100万元,于2016年3月2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16年4月2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于2016年5月2日前付清,有任何一起逾期不付,申请执行人可就余款一并主张,由健康花苑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本院对担保人健康花苑公司为XX平履行义务提供担保予以认可,并暂缓执行。另查明,至2016年5月20日,因XX平、健康花苑公司均未按其承诺履行任一一期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恒良置业有限公司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担保人健康花苑公司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承担的担保义务范围内,以担保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担保人自愿以其财产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法院暂缓执行的,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暂缓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范围内执行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本案担保人健康花苑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财产为被执行人XX平履行义务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XX平在经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商确认,并由本院认可的暂缓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未履行相应义务,依法应当追加担保人健康花苑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被执行人XX平尚未履行并由担保人承诺担保的债务范围内以担保人的财产承担担保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担保人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上海海湾健康花苑度假村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其承诺担保的人民币2,303,219元债务范围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复议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以明审判员  沈新章审判员  洪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杰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