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爱连与XX彪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彪,陈爱连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彪。委托代理人饶政露,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爱连。委托代理人柯常发,大冶市义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XX彪因物权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XX彪家借用案涉房屋,XX彪是否过继给陈爱连的父母为儿子,XX彪家以还陈爱连父母所欠生产队款项方式购回案涉房屋,XX彪家对案涉房屋翻修或维护管理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大冶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XX彪。审 判 长 王又明审 判 员 叶 桥代理审判员 南又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显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