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2民撤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22民撤1号起诉人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原贡嘎县岗堆镇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负责人罗布。委托代理人屈增辉,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扎西,原贡嘎县岗堆镇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负责人,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员工。委托代理人黄来顺,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员工。2016年6月13日,本院收到了贡嘎旭日农牧民施工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书等11份材料。贡嘎旭日农牧民施工队起诉认为(2013)山民一终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所涉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存在“事实不清”且侵害第三人及国家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就益西群培与山南地区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采矿权纠纷所作(2013)山民一终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2014)山民二初字第01号卷宗、(2015)山刑二初字第02号卷宗材料庭审笔录、询问笔录能证明起诉人已于2014年4月知晓(2013)山民一终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2015年2月在(2014)乃民一初字第143号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庭审中该调解书作为证据当庭出示,扎西作为该案被告贡嘎县岗堆镇贡嘎雪农牧民施工队负责人出庭,并在该案庭审笔录上签字捺手印。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于2016年4月才知晓山南地区长盛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将那曲县油恰乡石膏矿转给益西群培注册成立的西藏山南益胜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理由,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贡嘎县岗堆镇旭日农牧民施工队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多布杰审判员 曲 妮审判员 程 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拉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