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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1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家明与李德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明,汪韬,李德亮,陈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1163-1号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德亮,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陈增彬,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孙家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韬、李德亮、陈增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65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韬、李德亮、陈增彬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家明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韬给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400元、执行费1763元;被执行人李德亮、陈增彬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中双方就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和解,但至今执行费用未能交付。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增彬在银行有存款,该银行存款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增彬银行存款人民币1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