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执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吴某、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吴孟亚,梁斌,潘长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001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组织机构代码67589380-4。负责人:邹某,行长。委托代理人:伍某,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吴某,男,汉,出生于1990年9月3日,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梁某,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潘某,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梁某、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立茹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