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王拴恩与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恩,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鲁守杨,菏泽市亿业纺织有限公司,扈彦五,王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拴恩,男,居民。被执行人:山东昊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西侧国际现代城001幢13单元13-114号。法定代表人:朱身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普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孙洪然,经理。被执行人:鲁守杨,男,居民。被执行人:菏泽市亿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历山路东建设街南。法定代表人:潘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扈彦五,男,1973年1月28日,居民。被执行人:王洁,女。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日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以(2014)日保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市亿业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证号为鄄国用(2012)第01**号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于2015年6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菏泽市亿业纺织有限公司房产证号为鄄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鄄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鄄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房产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案外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对上述查封财产的执行,本院经审查驳回其执行异议。案外人山东泓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7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5840元、保全费5000元未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拴恩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日民一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牟宗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