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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刑初82号公诉机关大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59年2月28日,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大英县,小学,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3月28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大英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中与李某某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外出。1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摩托车至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四川遂宁石油分公司大英县大发加油站加油时,与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加油站工作人员谭某某报警。处境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被告人刘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其移交给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刘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6.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查证属实的起诉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身份信息资料、残疾人证、机动车发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案件信息、前科情况说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等书证;证人谭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浓度检验委托书、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送达回执;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出示入院证、病情证明、病历资料,证实被告人因病住院治疗情况。经质证,公诉人对真实性无异议,认为无关联性。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非监禁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生效后2日内到本院领取社区矫正告知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二)……;(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七)……;(八)……。 百度搜索“”